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核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日照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范土地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核验。
第三条 市地租征收处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租征收所负责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核验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建设项目开(竣)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核验。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
(一)用地位置、出让面积、实际占地面积等情况;
(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利用条件的实施情况;
(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情况;
(四)按期开、竣工建设情况;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化情况;
(六)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核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核验申请审批表》。申请竣工核验的,还需提供规划、住建部门核验意见、投资情况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对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审核。
(四)核验。组织现场踏勘、检查、核验。
(五)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见。
第七条 核验合格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还相应额度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退还,并将相应额度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上缴财政。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为不合格:
(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位置、面积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二)土地用途、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不符的;
(三)土地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未缴清的;
(四)未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违法转让土地的;
(六)存在其它违法违约用地行为的。
第九条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依法依规另行立案处理。
第十条 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实施基础施工。
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并水泥石砌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水泥石砌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竣工是指全部工程完工,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主要集约用地指标,主体建筑经竣工验收,形成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