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衔接、与本省法规不协调以及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省要求明显不适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超过5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删去第四项。
二、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大中型湖泊、水库的人工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实行轮养。人工养殖面积应当不超过该水域面积的15%;水生植物覆盖率高的水域,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人工养殖面积可以放宽到30%。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删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四、删去《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依法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
“损伤义务植树树木、花草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删去《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删去《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七、删去《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八、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经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运用后的行洪区、蓄洪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救助。”
九、删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条。
十、删去《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一、将《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