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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

日期: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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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

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包干实施办法

为科学有序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更好发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优势,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浦至湛江铁路项目以及从2016年起新开工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范围

(一)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厂矿企业、仓储、学校、医院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非货币补偿拆迁实施的回建费用,以及铁路运行安全距离范围内和环保安全距离范围内的各项拆迁、搬迁、安置补偿费。

(三)道路、沟渠改移所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拆迁回建地的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用地报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场地平整等各种费用。

(五)收回原有铁路用地和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六)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

(七)勘测定界费、地籍测量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含数字制图)、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费及内分测量费。

(八)现场放线钉桩、边沟开挖等费用。

(九)穿越江河、水库、公路等设施按规定需补偿的费用。

(十)文物及列入国家保护的古墓、珍稀植物、古树、名树的搬迁和保护所需费用。

(十一)按规定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的相关费用。

(十二)项目红线内用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用地、拆迁安置回建用地及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预留用地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三)征收城市郊区菜地鱼塘按规定缴纳的开发基金。

(十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五)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建设协调费。

(十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论证、评审费。

(十七)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费。

(十八)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十九)耕地开垦费或者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

(二十)征地拆迁安置报建、报批手续费(含征地拆迁安置回建被安置人土地使用报批、办证和报建等手续的相关费用)。

(二十一)依法依规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应支付的拆迁过渡安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评估费、建(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搬运费。

(二十二)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预留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报批、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等各种费用。

(二十三)开展项目前期环评、压覆矿、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费用。

(二十四)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在铁路安保范围内的土地和相关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二十五)其他不可预见费。

临时用地的报批、补偿、复垦等费用以及耕作层表土剥离、运输费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总包干范围之内,由用地单位承担。表土存储管理及利用费用,按照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电力、广电、通信、给排水、输油输气各类管线及设施搬迁,由铁路项目业主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测算依据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测算依据。

1.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2.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未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3.项目涉及的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与被搬(拆)迁人协商补偿,或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相关规定,按照恢复“原功能、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进行评估,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要求,广电设施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

4.农村房屋征收回建用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5.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6.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及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执行。

7.项目建设占征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报批,由申请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上缴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包括临时占用林地的各种税费)。

(二)征地拆迁安置税费测算依据。

1.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执行。

2.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按照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总额的4%提取。

3.项目建设协调费,正线部分按每公里8万元安排,站场部分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安排。

4.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1%核定。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核定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商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共同测算出本市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建办)会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建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审核申请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本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明细清单;

2.依法颁布实施的本市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依据)清单;

3.经项目业主、本市人民政府共同确认的本市征地拆迁安置实物量清单;

4.征地拆迁安置相关税费的法定依据清单。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订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协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该协议组织完成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目标任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协议,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该协议组织完成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目标任务。

五、征地拆迁安置包干工作职责

(一)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负责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求,完成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组建项目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安置的各项具体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按照铁路用地图(包括勘测定界图、地籍图等),调查核实征地拆迁安置实物量,并依法核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4.按照铁路用地图(包括勘测定界图、地籍图等)及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完成征收土地及拆迁工作,按施工用地计划提交建设用地。

5.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

6.完成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安置工作。

7.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土地预审,负责组织建设用地报批、临时用地办理、土地登记等工作。

8.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相关手续。

9.完成项目业主委托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10.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宣传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11.协调处理被征地拆迁安置户因征地拆迁安置而停产、停业、安置过渡等补偿和征地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12.完成本辖区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验工计价工作。

13.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铁路建设用地涉及的电力、广电、通信、给排水、输油输气等各类管线及设施的迁改工作。

14.配合项目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工作。

15.维护铁路项目施工环境。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及合理诉求,严禁违法强征强拆,依法处理突击私搭乱建、抢栽抢种、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现象。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违纪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7.在铁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杜绝超限超载现象。

18.依法打击破坏项目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督促检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19.依法督促检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含以补改结合方式补充耕地质量)、临时用地复垦、表土剥离、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督促用地单位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20.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处理因施工产生的相关问题。

21.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2.完成与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中直、区直单位职责。

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公安机关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督促检查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广西铁路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执行经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铁路建设预算资金的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有关政策性问题,指导有关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指导设区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项目沿线市、县及时受理和完成铁路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及时审查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跟踪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批;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等有关工作,指导并参与项目征地拆迁安置的重大政策。

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有关问题,做好项目规划选址配套相关工作;指导协调项目建设涉及的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

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与公路、航道交叉等有关问题。

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协调指导工作。

农业厅:负责对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的评定工作。

林业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指导和督促市、县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文化厅:负责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文物、古迹的评估及协调指导工作。

审计厅: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设施的拆迁事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铁建办):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协议执行情况和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加强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衔接,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项目建设突出问题的意见建议。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用款需求做好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筹集、拨付和管理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费;配合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测算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总额;负责与项目业主共同审核项目沿线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地拆迁安置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验工计价工作,并配合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超出包干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测算;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其所属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审批及配合发布征地预公告手续;派人全过程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的确认签证;负责办理使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及不再使用的后续处理工作;参与各市、县督促检查工作。

2.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

3.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勘测定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编制及报送审查工作;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材料并申报。

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5.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7.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8.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提交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9.组建配合征地拆迁安置的现场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安置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参加征地拆迁安置现场土地类别和房屋结构的核实,以及面积的丈量、核实、确认和计量、计价、汇总等工作;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10.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征地拆迁安置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1.负责做好项目建设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工作;项目建设涉及的电力、广电、通信、给排水、输油输气等各类管线及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迁改,由项目业主按照恢复“原功能、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负责承建并承担相关费用。

12.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移交工作。

13.加强施工队伍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主动加强与当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衔接沟通,及时解决因施工出现的相关问题:

(1)施工造成地表水水系破坏,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并给予损失补偿。损失补偿费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施工结束后可以自然恢复的,只给予群众施工期间的损失补偿;不能自然恢复但可以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要修建相应工程恢复供水,并补偿误种损失;不能自然恢复也不能通过工程措施恢复的,其农田按照有关规定作水改旱处理,负责另辟水源解决群众生活用水,并承担相关赔偿及建设费用。

(3)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农民农作物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因施工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尽可能避免因施工造成群众房屋受损。因施工造成群众房屋受损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房屋受损的施工单位负责,能修复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5)施工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法使用道路(含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许可,与道路权益人(含区直公路管理部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和村民组织)签订使用协议。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期间所使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如发生损坏,要及时修复,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将道路状况恢复到原有水平,未恢复的,按照恢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14.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5.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

(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模式。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实行“分级核算、分类包干、自主调剂、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在不突破包干总额的基础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可由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主调剂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筹措。合资(合作)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有关规定进行筹措。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拨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合资(合作)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及费用包干协议,并开设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专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铁路征拆安置工作机构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拨款。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拆迁安置包干费用的30%拨付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铁路沿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启动资金。其余费用根据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和验工计价工作进度,参照上述程序向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拨付。

(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管理。各设区市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加强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做重大调整、项目设计变更以及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因法律法规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而纳入征地拆迁安置范围的新增征地拆迁安置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确需列入征地拆迁安置范围的边角地、夹心地、房屋及专项设施等情况,导致增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商确认。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本办法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不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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