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权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中原规划分局、区发改统计局、郑州市中原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常西湖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章 前置条件
第七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统计本辖区计划实施的征收项目,报区征收办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区征收办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征收办审核汇总。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第八条 由项目涉及的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单位,向区征收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征收要件:
(一)区发改统计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二)中原规划分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附规划红线图);
(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须经区人大审议批复。
第九条 满足《征收条例》规定要件的,经区征收办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同意,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红线图开展摸底调查登记,并制作摸底调查报告书、摸底调查汇总表,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区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征收办初审出具意见后,报区政府组织论证并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区征收办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报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预评估,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区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由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担保书。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区征收办与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由区依法保障下的充分协商良性征收拆迁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处理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作为相关街道和部门在解决征收工作中相关事项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区征收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转交被征收人。
第十六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对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征收办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负责组织起草相关资料,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应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将辖区征收项目档案资料完整录入,区征收办进一步完善全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第二十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工作,并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及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书的注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