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根据所有人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集体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认集体财产的范围,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本条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这对保护集体的财产权益,维护广大集体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
这里占先要明确集体财产的主体是集体。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集体所有财产主要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对广大农民来说,£地是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我国,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除了土地外,森林、fU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二)集体所有的集体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设施;水库、农田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集体自己出资兴建、购置的财产,二是国家拨给或者捐赠给集体的财产。
(三)除上述几种常见的集体财产外,集体财产还包括集体企业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村建公路、农村敬老院等,本条不可能?一列举,因此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以对上述规定作补充。
●相关规定
《宪法》第6条、第9条、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森林法》第3条,《草原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