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7日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公开、高效、便捷。
第四条预审权限
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批次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组织预审。
第五条预审委托
(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和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330KV以下输电线路塔基、通讯塔基等零星分散的小面积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预审申请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四)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
(四)标注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平面布置图等其它相关图件;
(五)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自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九条预审受理与组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预审申请资料后,应即时或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预审应当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进行,但对零星点状工程,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
预审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经主管厅(局)长批准,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需要补正资料的,完成时限从资料补正齐全之日算起;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整改或查处的,完成时限从整改完成或案件结案之日算起。
第十条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踏勘论证。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
目,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建设项目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原则上由有用地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建设项目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实地预审可合并开展。
第十二条预审意见
预审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审内容提出意见。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充分考虑与吸纳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应审查预审意见落实情况。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受托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委托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预审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图件资料。
第十三条预审要求
预审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对所出具的预审意见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地踏勘时,应当依据省、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核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查界址。发现建设项目有违法用地事实的,暂停该项目预审,待依法整改或查处后再组织预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审台帐,对预审受理、组织、预审意见等情况如实登记,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对市(州)局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凡有预审弄虚作假、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选址发生重大调整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总规模10%以上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