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体系,有效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置方式。
第四条 市政府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单位承建征收安置房项目。
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和项目情况,组织建设、筹集本辖区征收安置房。
第五条 征收安置房建设原则上以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交易和纳税。
第六条 筹措征收安置房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征收补偿资金封闭运作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申购款的利息按有关规定结算返还,计息期满一年的按银行一年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不满一年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七条 征收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为 45 至 90 平方米,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可建设少量90至120平方米的征收安置房。
第八条 同项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征收安置房。
第九条 征收安置房销售的价格由该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安置房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项目实施征收时,可根据征收安置房的地点、区位等因素给予评估价10%以内的价格优惠,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相应套型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一套征收安置房,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征收安置房最大套型面积。
被征收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总额的 1.2 倍可购买的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相应的征收安置房,实际申购面积不得超过可购买的面积。
第十一条 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的被征收人只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该处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总额应全部作为其首次申购份额的出资款。其中,房地产评估总额由被征收房屋产权共有人分配份额的,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所获得的分配份额应全部作为首次申购产权份额的出资款,且申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两套(含)以上的,每套所购产权份额不得低于50%。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其住宅房产评估价总额(不含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增加补偿部分),按照本办法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申购征收安置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被征收人购房款中征收房屋补偿款部分可以按规定免缴契税。
第十五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参照本办法所述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