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
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计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当层高大于3.0米(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
第五条 住宅建筑层高不大于3.6米。当层高大于3.6米(不含)小于等于5.0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5.0米的,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跃层式住宅和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跃层式住宅采用坡屋面形式(两坡或四坡),起坡高度不大于0.9米的跃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当大于0.9米的跃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商业、办公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5.1米,二层及以上标准层层高不大于4.8米。当底层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0米、二层及以上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小于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当层高大于6.0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 住宅的门厅及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会议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 单层单一空间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需根据功能要求确定,可不按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每户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大于本户建筑面积(含阳台投影面积)的15%,超出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住宅的单个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超出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阳台按一个阳台处理,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第十四条 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为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花池、设备平台等的建筑空间,符合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其进深小于等于0.9米的飘窗不计算面积。
达不到前款要求的飘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批准的方案按原规定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