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规划实施管理中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听证包括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项目经办科室(分局)具体组织,法规科协调各有关科室和分局开展听证工作。
第五条 依职权召开听证会的,应在举行听证会 30 日前,在项目现场、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听证事项。
第六条 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在举行听证会的 7个工作日前,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通知书》,3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涉及项目经办人、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涉及项目经办人以外的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中指定产生。听证员还可以在市规划监督员、社区规划师、法制或信访机构、镇街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或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中选定,人数不超过3 人。
第八条 《听证通知书》应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听证会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详见附件)。
第十条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详见附件)。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参加人有权查阅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会回避、延期、中止、终止等事宜,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自行退场的,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要求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