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兵国土资发〔2011〕64号
各师(市)国土资源局、兵直国土资源局222团分局:
遵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号)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兵团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兵团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兵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兵团土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兵团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等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兵团国土资源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所属师(市)国土资源局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情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兵团国土资源局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责成所在师(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按要求查办,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均可列为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团场、职工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毁坏耕地50亩以上,或50亩以下但情节严重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兵团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四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确定。兵团国土资源局从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处室业务工作中发现、师(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由兵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 执法监察局)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经过核实、甄别确实属于违法违规案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五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将挂牌督办的案件向所在师(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兵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责成其对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限期依法查处。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进行审核。查处情况报告师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兵团国土资源局。查处情况报告应同时附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六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视情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第七条 《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向师(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兵团监察局和相关师(市)办公室、监察局。《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第八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兵团分管领导报告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情况。被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师(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定期向兵团国土资源局报告进展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在《督办通知书》下达45日内报兵团国土资源局。经兵团国土资源局认定后,由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补办用地手续等相关事宜。
师(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挂牌督办的案件,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限期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履行土地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土地诚信记录;
(五)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兵团国土资源局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45日。重大或复杂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由师(市)国土资源局向兵团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15天。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师(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三)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兵团国土资源局可以约谈师(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建议兵团约谈师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师(市)国土资源局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兵团国土资源局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同时对该师(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通报批评;对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兵团国土资源局商请兵团监察机关、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师(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