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的规定。
一、我国耕地面积少,人均耕地仅占世界人均数3.75亩的47%,随着人口的增加,到 2010年和 2030年,人均耕地将降到1.43亩和1.34亩,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而要保护耕地,就必须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项目选址时,都必须贯彻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本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在耕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耕地建窑,是指占用耕地兴建各种类型的砖瓦窑、石灰窑等;占用耕地建坟,是指占用耕地兴建“椅子坟”、堆坟堆等。这两种行为对耕地造成的破坏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必须严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必须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活动的范围。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是指占用基本农田种果树和挖鱼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耕地上种果树、挖鱼塘,占用了大量耕地,且这些耕地被占用以后再恢复成耕地的难度比较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1994年发展果园占用耕地40万亩以上的有9个省,果园占用耕地在整个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面积中的比重,有12个省在50%以上。鱼塘占用耕地在农业结构调整中比重由:“七五”期间的4.42%上升到“八五”期间的10.05%。因此,对于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种农业结构调整,新法是禁止的,其目的是保住“基本农田”这块全国人民的保命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