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行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
一、土地调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措施。
二、土地调查根据调查内容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按照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分类后,为查清各类用地数量(面积)、分布及利用状况而进行的调查。由于地籍管理和土地整理的需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还要对行政界线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进行调查。
土地分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土地分类的任务是划分土地的类型,客观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为制订土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
土地利用分类,主要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生产特点、使用方式和地表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分类。《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三种类别,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984年开始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将土地分为八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相应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用于农业)属于农用地一类;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属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即未利用地。
2.地籍调查是根据土地登记的需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类别)、等级等内容的一项法律措施。地籍调查一般在城市和村镇范围内进行,是土地登记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土地登记的内容靠地籍调查取得或核实。城镇、村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权属复杂、界线易模糊、用途多变、等级差异大,且价值远高于农用地,因此,面积和用途、等级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
3.土地条件调查指对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的调查。主要是指对土地的投入、产出、收益、交通、区位以及土地本身的质量、潜力等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资料搜集、整理和分析。土地条件调查的主要目的为了对土地进行评价,确定土地的等级。
三、做好土地调查工作,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如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海洋、测绘等都是与调查关系较为密切的部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也应当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不得阻碍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交纳有关调查、测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