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释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第十一条含义
咨询:
请解析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第十一条“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的原文内容的涵义。
回复:
你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0号)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考虑到为了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对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