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
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
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
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1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2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
(二)核实登记情况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
(三)接收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审查
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4)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须提交原件的材料可暂时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
(5)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约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6)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3)。登记机构应在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该继承登记的材料查验事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4),同时应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及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四)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
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与合法性、询问当事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1) 告知
①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5)。对回避申请事项,登记机构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经登记机构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与登记申请人重新确定查验时间。
②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③签署相关文件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6),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7),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2)查验和询问
①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②询问与记录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8)。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③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附件9),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10)。
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④查验中止及终止
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11)。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登记机构将终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附件12)。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
(3)查验结果意见
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13)。
该意见书是受理窗口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与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经内部流转到受理工作岗位。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不动产登记审核
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对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七)公告
对经登记审核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附件14),公告期为30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公告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
(八)登簿
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九)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本《规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