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不久——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规程》)的通知。该规程将于下月,即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该《规程》全文篇幅长达214页,信息量大,关于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给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
经历过征地的拆迁的人,都知道这几年来征地拆迁领域“以拆违促拆迁”“一刀切定违建”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即便是违建,在拆除过程中也存在诸多违法现象,被拆迁人深受其苦。而《规程》的出台无疑是广大被拆迁人的福音。
以下万典律师将摘取一些与我们密切关联的要点供大家了解、参考:
1、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年6月)之前的,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原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原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原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原基本农田。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7年6月)之后的,应将违法用地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经套合显示所涉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2、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能知道,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如果该建设行为符合采取局部拆除整改措施的,原则上来说则不需要拆除。
3、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
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
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3、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也就是说“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严重违法、主动违法、恶意违法的行为,就算是第一次违法也不得不发。“首违不罚”只能适用于非主观意愿和冲动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违法行为。
而从轻处罚的情形,则是考虑到了很多初犯者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只是对于某些方面的业务还不够熟悉,才导致违法问题的发生。
比如很多加盖扩建房屋、或是违法占地的人,可能对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导致了违法问题的发生。
4、对于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审理要求与内容
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审理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
(8)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
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是否是违法建筑,是否应该拆除,需要进行严格认定,严格审理,需要进行复核。如果还像以前进行“一刀切”式认定、拆除,则是不合法的。
5、听证: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本规程9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4)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5)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
(6)责令停业整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立案调查后,倘若房屋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过,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工作规程》中9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