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杨XX 姜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王玲律师、王丽媛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张XX 李XX
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巩XX 王XX
刘XX等人在朝阳市龙城区XX村二组有宅基地。2015年2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文件将刘XX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区域。随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月份,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并以现场查勘日为估价时点。因补偿决定中,对刘某房屋增建的397m2的房屋和70m2砖木结构房,没有进行补偿,刘XX一家人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行政复议被驳回
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补偿,刘先生一家人希望委托专业的律师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刘磊、王玲、王丽媛三位律师代理自家的案子。律师听说了刘先生的遭遇以后,发现该案件比较复杂。连夜商讨办案思路,并决定《补偿决定书》先复议。没想到,复议结果非常不利于当事人。律师随即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朝阳市征收规范性文件,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刘先生一家人非常失落。因为维权的道路实在太艰难了。令刘家人雪上加霜的是,刘XX作为家庭支柱,突然去世。官司还处于昏暗不明的状态。
继续上诉,迎来曙光
为了案件继续进行,更换刘某的妻子为上诉人,继续将官司打到底。
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政地【2015】377号文件,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征地审批文件已经失效。批件作出日期是2015年2月10日,而被上诉人2017年9月22日发布《XX村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早已超过两年期限,批准文件已经失效。
2.辽政地【2015】377号文件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没有红线图,没有土地报批前的调查确认。征收土地位置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土地房屋在该征地批复范围内。
3. 被上诉人在进行土地征收报批前并未依法进行调查确认,违反征地调查的法定程序。且被上诉人据以作出征收决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名为《XX村集体土地上有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该方案只对有证房屋如何补偿作出规定,未考虑无证房屋如何补偿。对于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合法未予认定也未规定补偿。
4.被上诉人确定评估机构不合法,未张贴过《关于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的公告》也没有送达被征收人。评估报告遗漏众多物项。
5.被上诉人依据辽政地【2015】377号文件进行征收未进行公告,征收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三条等规定。
6.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进行明确。
责令重新作出补偿
二审中,经过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法院认为:该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符合前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为:1.货币补偿只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缺乏数额结论的计算过程。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没有具体明细,同时该补偿决定没有载明货币补偿数的支付期限。2.产权调换的表述中,没有具体的面积、套数、过渡期限、过渡方式。而对其他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龙城区政府在两年内已经组织实施具体的征地行为,且100余户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不存在征地批复失效的问题。对于评估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朝阳区XX补偿指导标准》明显不当,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针对补偿决定存在漏项,树木数量、房屋面积、结构等事项,龙城区政府应当重新核定认定。所以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龙城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