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西平县人民政府为了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通行,作出《关于西漯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下发了补偿安置登记表,因对补偿不满意,郭先生等人拒绝补偿登记,打算委托律所来维护其权利。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河南代理过不少案件,26人慕名找到律所刘磊律师、肖以荣律师、吕磊实习律师介入案件。
理清来龙去脉,一针见血指症结
三位律师认真听取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26人中多数人有土地使用证,其中2个人没有,但是都为合法建筑。律师指出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征收,直接作出征收决定,这是违法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是征收的必备前置程序。西平县政府从未向郭先生等人出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且在征收决定中也完全没有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西平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连夜商讨对策,多方策略制敌
律师经过连夜商讨,并决定提出多方面策略。
除上述意见之外,律师还认为西平县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但西平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并未作出拟征收补偿方案,也未就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导致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听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西平县被征收人对该项目普遍存在不满,政府部门对此毫不重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西平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区位、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目的是保障被征收人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使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不因征收而较原有水平有所下降。而目前。政府并未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调查取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确认权。
法院唇枪舌战,百姓战胜强权
案件进入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漯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占用原告土地集体土地应当经过有职权部门进行审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答辩理由不充分。最后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