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康静律师 苗沙沙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杨XX
2018年12月4日,埇桥区政府作出粮干校征收决定 ,汪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汪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复核城市规划并且位于征收的边缘地区,完全可以保留。并不属于基础设施落后地带。而同时规划的联通公司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总而言之,汪XX并不想要自己的房屋被征收。
为此,汪先生经过亲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苗沙沙三位律师来代理本案。王先生手中仅有征收决定。想要找到政府在此次征地拆迁中的违法之处,需要下一番苦功夫。
为了更多的了解案情,律师向省自然资源厅、区政府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发现;1.“粮干校安置区(一期)”项目,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市2018年12月4日。而《宿州市发改委XX立项的批复》《宿州市发改委XX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作出的时间市2019年2月。也就是说,项目未批复就进行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
2.2018年11月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该项目征收决定。而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2018年11月30日制作,违反法定程序。
3.征收补偿款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在2018年12月4日有一笔超大金额支出。
律师意见
2019年1月8日,律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所涉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被告直接作出的征收决定将涉案土地作为国有土地进行征收严重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准。而被告主张市国有土地征收,至少要证明征收涉及的范围内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是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2. 粮干校安置区(一期)项目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合法。
1. 该项目在征收决定做出前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立项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属于实行审批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先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手续。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再办理正式的用地手续。而此次征收之前,根本没有对该项目进行批复便进行征收,即先征收后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作出合法有效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后需要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能实施等结论才是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而该评估报告没有进行评估的任何材料没有项目的相关信息,甚至连涉及多少面积多少户,基本情况都没有。
3.该项目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未纳入宿州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被告没有提交规划编制相关文件,也没有提交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所提交的发改委说明也没有具体的项目。
3. 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款未做到专款专用。被告仅提供楼盘表,无法证明安置房项目任何问题,且楼盘表根据发改委批复44万平米拆迁面积需要13亿资金,目前的2亿3千多万远远不够。并且被告的流水证明,2018年12月4日有一笔大额支出,更证明该资金不是专户存储。
此外,律师还提出,该项目没有进行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就做出征收决定,违反《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等等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
1. 汪XX起诉被征收范围内尚有集体土地,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2.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证明粮干校一期复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划,征收目的正当。对于汪XX诉求征收目的并非公共利益的诉求不予支持。
3. 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区政府再作出批复之前就作出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3.粮干校项目,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并征求意见。汪XX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未经论证为征求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
4.根据征收摸底数据公式,载明被征收户数和房屋面积,并对可予补偿和不予补偿房屋面积进行公布。汪XX认为区政府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5.《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违法请求能否成立以及航拍图认定补偿与否是不是违法。法院认为征收项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6.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区政府在作出批复之前就作出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作出社会风险报告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支持了汪某一方的意见。
法院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该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考虑到本案,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大部分房屋已经被拆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
判决被告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粮干校XX征收决定》行为违法,驳回汪XX其他诉讼请求。
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