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
到底在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导语
主持人:秉承法律精神,关注社会生活,欢迎收看法律与生活!
今天我们看看,又有什么新奇的法律新闻呢?
老刘原来是河南省某地级市的一个下岗职工,后来自主创业,创办了一个材料加工厂,平平淡淡的经营了十来年,但从前年开始,他的生活就变得不平常了,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啊,从2014年开始当地政府对老刘办的加工厂这块地实施征收,当地征收工作人员一直与加工厂的负责人刘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早日搬走,但刘某认为征收补偿款太低,而且政府也没有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就没同意。刘某无奈只有通过法律方式维权,正当刘某艰辛维权时,当地政府在其中一个法律程序中突然认定刘某的厂子不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刘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想着,这地一会征,一会又不征,到底征不征呢?就没个谱?
主持人:那么整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们请到了本案的承办律师杨勇律师来跟大家一起解读,欢迎杨律师。
杨: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我们首先来看看,刘某这个事,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原委:2014年,当地政府征收工作人员找到刘某,说这块地方要被征收进行旧城改造,而实际上从旁边新建的楼盘和商业广告来看,这块地是被用于商业开发了。刘某在这办厂已十多年,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而当地政府并不考虑被征收房地产实际用途,只打算把刘某的厂子按照房地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这下,刘某就不干了,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个地块的价格早已非当年的价格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开始了法律维权之旅。
曲折经历:关老在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该区政府,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后被国务院批准撤销并入另一个区),而管事的却是开发区管委会,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多年,律师从河南省编委会了解的情况也是如出一辙,其工作人员不愿提太多,只是说现在的这个管委会跟我们当年批的管委会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情况很复杂。律师意识到,因为权责的不明确及管理的混乱,刘某这个问题解决会比较麻烦,而从另一方面也得知,涉案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手续都没有,征地审批程序及范围也是模糊不清,虽情况复杂,但律师在理清办案思路后果断建议刘某针对官方已经发布的文件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到的资料首先起诉区政府下面的拆迁指挥部发布的拆迁公告,该案立案也几经波折,该案首先在本地中级法院被莫名的不立案,后律师改变策略,以当地地级市政府为被告直接起诉至异地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很快被立案,但后来还是被移送回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通过异地管辖后又被移送到本地中级法院管辖,该指挥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撤销了该份拆迁公告,最终法院也判决该份公告违法,
维权升级:正当刘某高兴的时候,管委会又拿出一份盖了原来区政府的拆迁公告,而这份拆迁公告刘某从来未见过,当地其他被征收人也从未见过,刘某这下有点不知所措了......
主持人:杨律师,您知道这个情况以后,您和团队是怎么分析这个案件的呢?
杨:好的,当我从当事人处得知有一份公告后考虑的有以下几点:
1、公告发布者是谁?是否有权发布?该公告是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生效?
2、原来的区已被撤销并入另一个市辖区,法律关系该如何衔接?
3、这份拆迁公告与上一份已经被确认违法的公告有何区别?又有哪些联系,对刘某的加工厂产生了哪些法律上的影响?
4、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面对新情况,该如何维权,怎样设计维权方案 ?
主持人:那您通过上述分析以后,得出哪些结论?又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杨:经过团队的研究,我们认为该份公告与已经被确认违法的公告是针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该公告同样违法。原因如下:
1、本次拆迁涉及的项目为依法立项;
2、涉案项目未获得规划许可手续;
3、本次征收未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产生活水平;
4、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听证权。
考虑到行政复议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行为的督促,相对来说比法院走诉讼程序的效率更高,于是我们建议刘某先将该份公告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看市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了我们的建议。
主持人:好,我们继续关注案情的发展。
本来啊,这是个最普通不过的法律程序,可在这原本平波无奇的行政复议中,剧情却出现大反转,区政府答辩称加工厂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要求驳回复议申请,而市政府也直接出了复议决定,并以这个理由驳回了加工厂的申请,认为加工厂无权提起行政复议,而这过程中,当事人并未看见区政府的任何答辩材料和证据,上面区政府的答辩观点也只是在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中提到。至于是否是区政府这么认为,就不得而知了。
这下让刘某就更加郁闷了,本来看着这场维权战役打赢了第一仗,却没想到中间又出这么一茬,想着你政府不能今天一个说法明天一个说法啊,这么久一直动员我搬迁,而且旁边也被拆得差不多了,自己的材料加工厂因为拆迁也已经无法正常营业了,经济损失惨重,而打着打着官司,突然说我的厂房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刘某想着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生气归生气,官司还得继续打,紧接着,刘某把市政府和区政府都告上了法庭,这次啊,刘某终于看到了对方的材料,不看不得了,这一看啊,吓一跳,区政府这次说刘某厂房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并提到了一个征收的四至范围的几条街道名,而刘某在这生活了几十年,对当地再熟悉不过来,当然知道,这些街道名都是一二十年前的旧名称,政府组织征收,划定征收范围,为什么会拿几十年前的路名来作为四至依据呢?而这些名称早已不再使用,更让刘某哭笑不得的是,即使按照政府提到的这些老路名称的东西南北去划定,根本就画不出一个封闭的空间,也就是说,按照政府答辩状的提法,逻辑上、事实上根本没这么一个地方,那奇了怪了,一个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征收四至范围如何就认定刘某的厂子不在征收范围了呢?
主持人:杨律师,您看啊,这案情还挺曲折离奇的,面对这样的官司我们该如何去打呢?
杨:首先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称职的律师,我们要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被告在庭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但这并不是我们原告代理律师不提供证据的理由,相反,我们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刘某的厂子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涉案项目前前后后的四份拆迁公告
2、涉案项目的两份安置补偿方案
3、刘某厂房附近的概况图;
4、当地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委正式文件涉及征收地块的资料;
5、刘某厂子附近的现场照片。
其次,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法官归纳的焦点以及对方的观点,进行有理有力且有节的观点陈述、反驳,当然我们不会做一些无意义的辩论,主要是把对我方有利的观点让法官听进去,
通过庭审啊,我们以充足的证据、有效的观点从法律和事实上都证明刘某的厂子在征收范围之内,是被告对于事实的认定错误。
最后呢,庭审之后,我们会将核心的观点通过完整的论述,以代理意见的方式向承办法官表达我们的观点,让承办法官更为清晰的了解案情及我们的观点。
主持人:通过您刚才的分析,我们对案情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那这个案件您自认为庭审达到了您想要的效果么?
杨:我认为还是基本达到了的,庭审完以后,书记员也过来对我说律师你表达的很完整, 我在庭上也表示,客观事实是不会被任何虚假的东西替代的,作为行政机关实施惠民举措,群众的欢迎的,但不能出尔反尔,不能老百姓一旦不答应签字搬迁就任意的认为其不在征收范围,行政机关应保持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确保政策的威严,虽有权,但不可任性!我相信庭审应该引起了法官以及旁听者的共鸣。后来啊,开庭后的一个星期,该异地管辖的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去现场进行调查和询问,显示出对该案的重视和谨慎。
维权再进一步:
在法庭上律师举出的证据有力的反驳了区政府和市政府的观点,让市政府和区政府的人保持沉默。
律师的发言代表了刘某的心声,也代表了前来旁听的不少当地民众的心声,庭后刘某表示旁听她和旁听的百姓对于这次庭审很满意,而且对判决结果很期待。
果然,黄天不负有心人,在刘某的坚持下和律师的专业支持下,刘某又迎来了一份胜诉判决,法院认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
主持人:这第二份胜诉判决对于维权路上的刘某来说,是个莫大的鼓舞,虽然整个案子还没结束,也还没拿到合理的补偿款,但对刘某来说,这是一剂强心针。那杨律师,您看啊,作为老百姓,因为不懂很多专业的事情,对于是否在征收范围,又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您对这些被征收的老百姓有什么建议么?
杨:确实,这次的胜诉虽然没达到最终目标,但是对行政机关任性行政的一次“警告”,有权不可任性!对于其他老百姓面对这类事情,主要是四个方面需要注意:
1、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时候要理直气壮,而且要及时,不要等房子被拆了才想起打官司;
2、要请专业的律师打官司,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3、当事人自己不懂法律,但要学会保留证据,录音录像、相关书面材料等都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4、良好的心理素质,打行政官司既有时间上的压力也有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压力,要能坚持。
主持人:好的,希望杨律师的这些建议能帮助到广大的正在被征收或者即将被征收的老百姓们,希望刘先生能早日通过法律方式成功维权,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从这可以看到,公民的法制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当自己遇到无法解决或者不了解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找到专业的律师来替自己维权,千万不要犹豫,否则可能就错失了机会!谢谢大家,下期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