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针对安徽省歙县金xx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关于歙县2009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9】931号,以下称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案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14]2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务院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出的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
农民为何状告省政府,又是什么原因让权高位重的省政府败诉呢?因安徽省政府作出《关于歙县2009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9】931号〕,决定将金xx所在村庄的耕地予以征收,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极度强势,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金xx对此不服,委托北京著名土地拆迁律师王卫洲代为办理,王律师受理本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被征收土地涉及基本农田,安徽省政府无权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此外在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各项权利都受到侵犯,于是立即组织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在安徽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中,安徽省政府政府认为其自身行为合法,涉案土地经过调规已经不属于基本农田,并且维持了自身行为。
金xx和律师坚定的认为安徽省政府所征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并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在裁决过程中,金xx向国务院指出“歙县徽城镇用地范围内,农民集体农用地7.8456公顷”是 “基本农田”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耕地,而该文件将该 “基本农田”归入了普通“耕地”等非基本农田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哪怕是极少的一部分,都应该由国务院批准。而《关于歙县2009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9]931号)文件中,实际上涉及到了7.1878公顷基本农田,被申请人该行为超越了自身的法定职权。
国务院受理本案后,为调查案情,组织工作组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金xx和律师针对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未经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问题提出控诉;而地方政府则百般辩解,称涉案土地原属于一般耕地,2000年1月26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黄山市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00〕25号〉’批准了黄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2万公顷。2004年7月25日,黄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批复,作出《关于确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分解执行的通知》(黄国土资字【2004】168号〉, 同意歙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0.66万亩。据此,歙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发生了变化,被征收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律师对安徽省政府的观点提出尖锐的反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在法律规定的强大支持下,安徽省政府的观点明显站不住脚,最终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安徽省政府和歙县政府通过“调规”的行为将基本农田改成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要求,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务院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出的皖政地【2009〕931号批复违法。
律师解析:国家法律对基本农田实施严格的保护,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审批,一个普通的农民依靠顽强的毅力和对法律的信仰告赢了省长!彰显了我国法制的进步,任何人、任何单位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其多么富有、职位多高,都要对其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