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次开庭、四次判决,长达两年之久的秦皇岛市抚宁县骊城街道南街第二村民小组与抚宁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地权属纠纷案件近日落下帷幕,最终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抚宁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违法。
本案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抚宁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卵击石,农民胜诉,这让长期神经绷紧神经的南街第二村民小组组长钱景权,如释重负,连呼五声“太好了”。
一、县政府违法确权,引发行政诉讼。
因抚宁镇镇办企业秦皇岛市百慧制药厂占用抚宁县南街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6.62亩,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持有纠纷,南街第二村民小组认为涉案土地一直属于第二村民组所有,而百慧制药厂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转变为抚宁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双方争执不休,2010年抚宁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向阜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10年10月29日抚宁县政府作出了《抚宁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涉案土地属于抚宁镇所有。
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对此强烈不满,感到不可理解,怎么自己的土地成了别人的,于是四处上访但毫无结果,第二村民小组决定打官司维护权益,但是打官司告县政府谈何容易,很多人劝诫组长老钱“放弃吧,胳膊拧不过大腿”“你知道在和谁打官司吗?你要和县政府打官司!”但生平爱认真的钱景权并未动摇。
2012年11月老钱听说我所专门从事弱势群体维权的王卫洲律师正在河北省唐山市办案,立即和村民来到了唐山,见到王卫洲律师后,老钱把情况全盘介绍,王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随老钱到实地进行了考察,听完律师的讲解,老钱决定不再犹豫,毅然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二、屡败屡战。
谈起起诉,村民小组又犯了愁,因为县政府认为第二村民小组不具有主体资格,确权争议主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而居委会对此事却不太情愿出面起诉,第二抚宁县政府确权决定书在交代诉权上,告知如不服决定到抚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老百姓非常担心在抚宁起诉能否公正审理,即使能公正审理,万一诉讼中居委会撤诉怎么办?
但律师讲解使他们看到希望,律师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对此认可,因当以村民小组为主体起诉,第二起诉县级政府应当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在抚宁,县政府的诉权告知存在错误可以不予考虑,于是村民小组在律师的指导下走上了维权之路。
首先村民小组向秦皇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对此受理了但是很快下达裁决,维持县政府的确权决定;第一次交锋村民小组输了,
但村民小组立刻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原告第二村民组和被告抚宁县政府、第三人抚宁镇政府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因为涉及辩论内容太长,一次开庭无法展开,法院只得组织两次开庭。
在开庭时村民小组指出:在土地被占用期间1、原告曾多次要求返还土地,被告抚宁县政府不应当以连续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确认土地归抚宁镇;2、百慧制药厂占地属于非法行为,犯罪的行为不应当作为为抚宁镇政府享有土地权属的理由;3、百慧制药厂所办土地使用证存在化整为零,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属于无效;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争议主体应当是第二村民小组不是居委会。5、被告抚宁镇人民政府不是农民集体,不具备申请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
开庭后,针对村民小组的诉求,秦皇岛市中级法院迟迟不肯下达判决,从立案开始已经7个多月判决还没下大,组长老钱心急如焚,律师告诉他:法院不肯下判决,是因为县政府行为违法,如果县政府合法判决早就下了。
2011年6月中级法院以“(2011)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以非常简单的理由,驳回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而且判决中对于原告及律师指出的问题和法律没有作任何的回应,村民小组又输了,愤怒的村民毅然决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下定决心就是打到最高法院也要求个公正。
三、世间自有公道,农民胜诉。
世间自有公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审理认为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11)冀行终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发回秦皇岛市中级法院重审”。
高级法院的裁定是村民小组看到了希望,他们更加坚定了信心决心把官司打到底,但此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抚宁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由县政府自行撤销《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 抚宁县政府随后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存在瑕疵”为由将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
随后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撤销为由,要求第二村民组撤诉,第二村民小组组长钱景权断然拒绝,但秦皇岛法院告知:“如不撤诉,就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农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快要赢了,官司却不让打了,哪有这样的道理!”但是却毫无办法,只好把希望寄托到律师身上。
王律师针对此事,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并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秦皇岛中级法院不再要求第二村民小组撤诉,组长老钱满心期待胜诉的判决,过了不久做出了(2012)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但是这份判决的结果却让人哭笑不得,
该判决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建议县政府自己撤销行政行为,县政府以程序违法为由撤消了行政行为,而法院却判决县政府的行为合法,真实滑稽!
最终,第二村民小组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遂作出了本文开始所讲述的(冀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经过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第二村民小组终于告赢了县政府,法律最终战胜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