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
林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师律师
被申请人
福建省xx乡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林先生系福建省xx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在自留地建设简易房用于生产生活。2020年12月18日,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林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他在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树南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经过调取材料、分析案件后,认为乡政府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该处罚决定,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当依法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即便申请人未经批准建设房屋,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的决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超越职权,该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被撤销。
之后林先生向安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安溪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
1、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未具体记载被申请人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等基本情况,行为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该通知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亦无法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对应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在文书制作不规范,认定事实不清楚。
2、审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未发现被申请人对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的证据材料。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也确未载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渠道。且被申请人在该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拟作出的决定的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认定与依据明显错误且表述亦不规范。因此,被申请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乡政府于2021年2月8日作出《关于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决定》,决定自行撤销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安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拆通字2020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