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孟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济南市xx区管理委员会
原告孟先生系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村民,1979年原告父亲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分给原告,1980年原告父亲去世,孟先生于1981年参军入伍。1993年当地政府给村民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因原告当年在部队服役无法请假回家,故在本村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将涉案宅基地登记在其兄孟x栋名下(孟x栋名下另有实际居住的宅基地房屋,并已经完成补偿安置工作),有见证人及分家析产协议予以佐证。
2014年当地政府实施征收,征收方认为原告户口在1981年因入伍迁出,不再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享有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故一直不给原告补偿安置,随后原告的宅基地也被强占,房屋遭遇强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孟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丽媛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协助孟先生向征收部门济南市xx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管委会依法落实补偿安置的职责。但管委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关于对孟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载明涉案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证载权利人为孟x栋(原告之兄),且拆迁登记表载明的产权人亦为孟x东,因此原告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不予以安置。
2020年7月30日原告签收《答复》,随后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孟先生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管委会作出的《答复》并重新处理原告的补偿安置事宜。
万典律师认为:
1、《答复》不具有合理性,不能因征收行为减损原告丝毫的合法权益。若没有本次城中村改造,原告及后代可以一直在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内居住,即使不能对原告在当地予以宅基地或者房屋安置,也应保障原告能够购买相当于宅基地上房屋面积的房屋。
2、《答复》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因为继承获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根据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原告理应获得补偿安置或者相当于安置价格的拆迁安置利益。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在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xx管委会未调查清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即作出《答复》,称地上物补偿款只能发放给孟x栋,或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但在本案审理期间管委会自行撤销了《答复》,且原告坚持本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济南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孟xx安置补偿申请的答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