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被强拆后征收方拒不承认,拆迁户委托万典律师诉至法院终获胜!
原告
肖xx
代理律师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沂南县xx街道办事处
原告肖先生系山东省沂南县某村村民,1996年11月3日、12月29日,原告分两次共计向村委会缴纳宅基地占用费1900元,房屋于1996年打地基、2006年建成,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2020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11月21日,被告沂南县xx街道办事处将肖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随后肖先生与同村人协商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王树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万典律师收集证据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街道办事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违法点:
一、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原告是本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对原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规定,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收时,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和“不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补偿。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了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违法。
理清案件思路之后,肖先生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房屋被列入xx社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已被强制拆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自认该范围内的房屋绝大部分系被告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议拆迁,被告否认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办事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行为,原告诉求确认其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沂南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肖xx在沂南县xx住宅区内建设的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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