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朱xx等三人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朱先生等三人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政府为实施奥体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要征收原告位于该村的承包地。
2019年8月15日,东城街办发出《清场通告》,通知有关村民及业主,因奥体中心项目建设,目前项目范围内农作物所在的土地已被征用,急需进场施工,要求在2019年8月23日之前配合处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交出土地。
不给补偿土地被强制清表
因征收补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朱先生等人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19年12月11日、2020年8月31日,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分两次对原告地块上的竹林和银棯树等青苗进行强制清除,致使原告等人经济损失惨重。
朱先生等原告的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律师认为,被告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对原告不同地块行使强制行政权,属于多次违法行政,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委托万典律师提起法律程序
随后原告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
1、原告的承包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合法不受侵犯,被告应依法征收,强征是违法行为,应确认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原告的耕种的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对地上种植的附着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对原告的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毁坏。
2、被告组织强制清除原告的地上附着物时,未对原告进行依法补偿,违反了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应及时直接地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对农户承包地实施征收,应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而被告越权执法,未对原告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不符合先补偿安置后征收的原则,也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确认违法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涉案清表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应当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交出土地(强制搬迁、拆除、清表),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且,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尽管原告朱xx涉案的集体土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政府也发布了征收公告,东城街办亦对涉案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但在原告未自愿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主动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被告清远市政府及东城街办并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迳行实施本案被诉强制清表行为,显属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清表的行为已实施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本院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
清远市政府及东城街办应当积极与朱xx达成补偿协议,如果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朱xx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忽视群众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朱xx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在征地过程中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8月31日强制清除朱xx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村民小组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