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王xx、高xx等29人
代理律师
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
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
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
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夏涛二位律师共同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属于越权批准,所以案涉征地批复应予撤销。
理清案件思路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就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征地批准前本案征地原涉及的基本农田由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核销为由,作出〔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关于征收张庄村13.2156公顷集体土地的决定。
随后王xx等村民委托万典律师继续提起法律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认为∶
一、关于基本农田问题
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有关部门通过核销的方式将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进而报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属于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行为。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
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
本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970.6592 万元在征地报批时已经缴至当地预存款专户。据此,对申请人以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为由,要求撤销苏政地〔2017〕29号批复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征前程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本案中,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告知了拟征地有关事项和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据此,对申请人以征前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苏政地〔2017〕29号批复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虽然有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已告知拟征地事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被征地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且被申请人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其他被征地农户确认。对此,被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加大对征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核力度。
四、关于批后公告及征地实施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申请人提出的征地公告和征地实施问题,与本案审查的苏政地〔2017〕29号批复的合法性无关,不属于本机关审查事项。
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规避征收基本农田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批准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考虑到涉案土地用于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工程且已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确认苏政地〔2017〕29号批复关于征收张庄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二、撤销〔2017〕苏行复第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