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谷xx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性执法局
上诉人谷先生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11月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谷先生,因“枣庄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将谷先生在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内。征收期间谷先生要求查看征收审批等手续,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未能提供,因此谷先生未同意征收,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4月10日,当地镇政府及执法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谷先生的房屋,导致其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并违法占用了谷先生的土地进行施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谷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陈振仪(实习)律师共同维权。万典律师接受案件后,协助谷先生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谷xx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拆除,其以xx镇政府、区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但二被告均否认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而谷xx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亦不能推定系二被告实施了被诉拆除程行为。
2020年9月2日谷先生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鲁0402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谷xx的诉讼请求。
万典律师认为一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于是协助谷先生上诉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典律师观点如下:
1、被上诉人xx镇政府、区执法局皆为实施涉案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被上诉人作为涉案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和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均有参与涉案行为,本案被上诉人主体适格。
2、本案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一审裁定对于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涉案房屋位于枣庄市市中区xx村,该地块性质为集体所有。而一审裁定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依据认定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主体。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主体适格。
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房屋被拆除时的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实二被上诉人的主要领导皆在房屋强拆的现场,可以认定,涉案行政行为系由二被上诉人实施,若与二被上诉人无关,二被上诉人主要领导何以出现在涉案房屋强拆现场?于法于理皆不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xx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并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此,原审法院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审理本案,系适用法律不当。另外,上诉人谷xx一审中提交了证明两被上诉人参与被诉强拆行为的初步证据,对两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
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