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偿不公平,违反公平补偿的征收条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涉案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申请人所处位置是位于街道两侧,经济发达繁荣,地势优越,周边类似土地房产价格较高,而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有违常理,不能体现申请人实际的房产价值。
被申请人确定房屋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被申请人所确定的补偿价格上没有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又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严重低估申请人土地房屋价值,被申请人确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低于类似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规定。
2、被申请人没有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所作的补偿决定不符合房屋的实际价值。被申请人确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和方式明显违法,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过程程序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按照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公告并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当时房屋征收部门从未和申请人组织协商过,直接确定评估机构,剥夺申请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明显严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