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代理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建禹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山东省xx县人民政府
原告王女士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居民,2020年4月22日,被告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4月24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内容为: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权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即为本片区改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xx街道组织通过抓阉、摇号认定。在选定评估机构时,被告采用的是投票协商选定方式,过半数即为通过。
4月26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内容如下∶经过公开唱票,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得票超过半数,当选为本片区经协商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加快本片区的征收步伐、尽快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现予以公告。
4月30日,该建设局又公告了还建安置楼优惠价执行标准,内容如下∶还建楼房优惠价为2820元每平方米,地下储藏室产权置换价为2220元每平方米。
2020年6月20日,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产作出评估报告,原告房产被评估为723784元。此次征收周边周边住房价值在6000元,商铺价值在13000元一平,原告有将近100平米的房屋属于营业商铺,但都按照住宅价值补偿,也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王女士向征收部门申请对评估结果复核,但一直没有得到征收方的回应。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王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王丽媛律师来维权。随后王女士在律师的协助下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调查审理发现,此次征收被告县政府主张本片区共计拆迁590户,发出了580张选票,收回506张票。拆迁过程中拆分成近700户。经法庭对被告提交的选票进行核实,被告发出的580张选票均是2019年发出的,不是2020年被告通知选定评估公司以后发出的选票,在收回的506张选票中,空白票是114票,选其他公司的是15票,不同意选定评估机构的是 70票,重复43票,选定xx公司的只有264票,明显未超过半数。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审理焦点为被告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第一,对案涉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中,被告选定评估机构采用了投票协商选定方式,从通知选票到选定公示只用了两天的时间,被告采用的是2019年下发的580张选票,收回了506张,只有264票签字同意选定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明显未超过半数,不能充分体现被征收人的合意,存在被告强行公示x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评估机构的情形,被告对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合法。
第二,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鉴于被告对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合法,该评估机构无资格对被征收人的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其作出的案涉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本案中,原告在收到案涉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但评估机构无故未予复核,原告的复核权、申请鉴定权均未得到保护,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被征收人对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投票未超过半数,不符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强行公示x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案涉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该评估机构无资格作出案涉评估报告,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案涉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依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评估报告继而作出案涉补偿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县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