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背负五年盗窃罪名,坚持维权,终获得国家赔偿,恢复名誉!
当事人
杨xx
代理律师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某村村民杨某某,为经营冷库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供电设备,供电公司为杨先生安装了供电设备,杨先生向电业局支付了数万元安装费用。后当地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杨某某所在片区房屋,因补偿未协商一致,乡人民政府致函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拒绝为杨某某办理开户,拒接供电,杨某某多次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未果,后又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访,最终也未能解决供电问题。
2015年2月基于冷库的运营需要,杨某某无奈之下只能私自接线用电,2015年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杨某某缴纳电费,但杨某某因为没有办理用电开户手续,所以无法交纳费用。截止2016年3月31日,杨某某自行安装的电表显示的用电量为11476千瓦时,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0.7355元每千瓦时计算,合计电费为8440.598元。
2018年4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杨xx犯盗窃罪起诉至县法院,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6万元。杨xx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9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杨xx不服终审裁定提出申诉,2019年5月8日,开封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杨xx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2020年4月1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开封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2020年9月28日,开封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二审裁定和xx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xx县法院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当地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县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县法院当日作出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的违法判决羁押整整一年,身心受到了极大地摧残,精神受到了极大地伤害,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失,这些用金钱都无法弥补申请人所受到的直接伤害。除被申请人依照2021年国家赔偿标准,首先向被申请人索赔外,还应追究涉及本案所有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被取保候审后,为案件的平反四处奔波,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该损失是申请人因本案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错误判决。
在该案重审期间,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对杨某某撤回起诉。2021年4月25日,当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杨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共计365天。
当地县人民法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
一、赔偿杨某某被侵犯人身自由 365天的赔偿金136181.50元(每日按373.10元计算);
二、赔偿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三、将赔偿决定情况通报其所在村委,为赔偿请求人杨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驳回赔偿请求人杨某某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