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
董x等8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董x等8人系山东省枣庄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上居住的房屋,2021年3月22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申请人一直认为自己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从未见省政府发布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为了解案涉土地情况,申请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纪峥二位拆迁律师介入调查。
董x等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的土地被鲁政土字[2011]1186号批复予以征收。万典律师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该批复明显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欠缺报批必备材料。
1、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民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健全征地程序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本案中,1186号批复在组织征地报批过程中,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经农户确认。在此次征地组织报批前,也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的调查现状告知被征地农民,更没有经被征地农民确认,整个过程中都是在偷偷进行。直到2021年7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人才知悉征地审批之事,这明显违背上述国务院规定。
2、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人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程序违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本案中,在有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这一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从未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也未告知过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显然征地程序不合法。
二、没有落实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均规定,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但是1186号批复作出前并未落实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属于程序违法。
三、涉案征地批复作出后超过2年未用地,涉案征地批复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依据上述国务院决定及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本案中,被复议征地批复自2011年9月19日批准后未用地的时间早已超过2年,涉案征地项目并未用地,故涉案批复已经失效。
随后,董x等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审理认为:
关于征地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枣庄市自然资源部门虽提供了《拟征收土地公告》、《关于xx等四个村(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文本,但没有提供相关的张贴照片,仅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不能证明该部门履行了征地公示及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听证权的职责。不符合《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枣庄市市中区2011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1186号)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