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宿迁市xx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行政复议申请人宿迁市xx区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x,于2021年被告知公司所在地要被征收,但一直没有见到相应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见到任何征收方发布的文件,对此次征收情况一无所知。
为了获取征收文件,曹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在2021年6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当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地块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已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上述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如未办理,请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于2021年6月1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申请人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万典律师认为:
首先,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之规定予以答复,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应公开的内容,也应该依据该条例第37条规定,将应当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置之不理。
其次,申请人有权获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公开,明显违法。
再次,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的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没有及时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向其与宿豫区政府已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故对于同样内容被申请人不予重复答复。本机关认为,宿豫区政府和被申请人作为不同的行政主体,均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宿豫区政府的答复行为,不能视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宿迁市xx区xx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宿迁市xx区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