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周xx、刘xx等人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西省抚州市xx镇人民政府
原告周xx、刘xx等人,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旅游区项目建设,原告房屋被纳入建设范围,但原告从未见过涉及自己房屋占有土地征收的相关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
2020年6月16日7点左右,被告xx镇人民政府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动用数台大型挖掘机,强制拆除了周xx等人的房屋,致使原告损失惨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xx等人一番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王丽媛二位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研读材料,团队讨论后认为此次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实现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给予任何补偿款,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随后周xx等人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原告系xx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建有房屋;
2、强拆前后照片、强拆过程视频、强拆现场照片、强拆现场工作人员照片,证明被告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3、《xx镇长到xx村协调xx山开发征山遗留问题》,证明xx镇政府负责实施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被告组织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应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以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具备相应法定职权并遵循法定程序。被告在实施强制执行前仅仅就xx山景区开发拆除老房子问题组织召开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充分告知和协商。被告拆除案涉房屋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没有进行催告和作出强制后自行决定,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因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城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周xx位于南城县xx排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城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