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
徐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徐xx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某村村民,其在2002年10月18日与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xx居委会将村里的4亩土地租给徐xx有偿使用,租赁期限30年(自2002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前三年以优惠的价格每年每亩1000元出租,从第四年开始,每年每亩1200元,每年计租赁费4800元。
合同签订后,徐xx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8年10月31日。后因拆迁问题,双方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居委会曾对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作出评估,徐xx对评估提出异议。随后居委会要求徐xx限期搬迁,但徐xx未搬迁,涉案土地仍由徐xx占有使用。双方对涉案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为了逼迫徐xx搬迁,xx居委会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判令解除2002年10月18日原告xx居委会、被告徐xx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2、请求限期被告徐xx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后还给原告xx居委会;
3、请求判令被告徐xx向原告xx居委会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9600元;
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徐xx承担。
徐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拆迁律师应诉,万典律师认为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府开发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而形成的,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该类合同有其特殊性,且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后期产出较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轻易解除。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驳回居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后,居委会不服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解除,被上诉人拒不腾空房屋交回土地,应当支付土地占用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的合同符合约定的法定的解除条件,已通知被上诉人解除,且被上诉人也承诺解除,但上诉人未提供已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相应证据。上诉人提交的承诺书,系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查勘记录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记录没有解除合同及何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以此主张双方的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解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双方的合同并未依法解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土地及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系上诉人的权利,被上诉人亦同意支付,因该事项不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xx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