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之后,王先生、刘女士二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平谷住建委所做《7号裁决书》合法性问题,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在事实认定方面,关于是否遗漏刘xx作为被安置人的问题。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拆迁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为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平谷住建委主张虽然刘xx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权利,但王xx与刘xx已经离婚属于非亲属关系,不符合《拆迁实施方案》中被安置人条件,刘xx应通过与王xx内部分割取得其安置份额,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首先,涉案项目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项目,因此应以《拆迁管理办法》作为拆迁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在《拆迁实施方案》及其他拆迁文件规定模糊或与上位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拆迁管理办法》。
其次,根据(2006平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由刘xx与王xx共同所有,二人均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利,而且刘xx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其他宅基地,其亦是本村村民,在此次拆迁过程中也未享受过其他补偿与安置,具有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的资格。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5月31日xx镇政府制发《会议纪要》已经明确了刘xx的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资格,而且同年5月16日区住建委作出《改变裁决结果告知书》将刘xx追加为涉案房屋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因此,平谷住建委在作出《7号裁决书》时未查明涉案院落被安置人员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关于市住建委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本院认为,在二原告作为共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市住建委未能查明《7号裁决书》遗漏被安置人的问题,确认涉案院落被安置人的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此外,还需要指出,市住建委在《复议决定书》及本案答辩状中均将涉案房屋地址表述错误,属于工作瑕疵,在今后的执法与应诉工作中应当加以注意。
庭审期间追加刘女士为被征收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31日在北京市平谷区xx镇人民政府主持下召开xx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指挥部会议,平谷住建委、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谷区财政局、土储平谷分中心以及xx公司等相关人员参与会议,并于同日印发《北京市平谷区马xx拆迁指挥部会议纪要》,明确涉案宅基地在被安置人员认定结果公示中存在房屋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员认定结果存在遗漏的问题,并追加刘xx为涉案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员。后平谷住建委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会议将刘xx追加为涉案房屋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员,并出具《平谷区xx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二期)被拆迁人王xx、刘xx改变裁决结果事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改变裁决结果会议纪要》)与《改变裁决结果告知书》,并将上述结果邮寄给本院,本院依法将其送达二原告、市住建委与土储平谷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