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田xx
代理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纪峥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
原告田xx系河南省巩义市某村村民,其父亲曾经经营前门饭店,后来又申请占用前门饭店后面的一块土地,并盖上了四层楼。2020年6月19日当地镇政府对田xx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017号),该通知书显示:经查田xx所建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田xx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
田xx认为自家房屋建造多年一直都在居住,无证的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且镇政府单单以房屋无证为由就要限期拆除房屋,实在是违法,于是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肖以荣、纪峥(实习)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镇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被确认违法。
诉讼期间房屋被强拆
但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诉讼过程中,2021年4月7日,被告镇政府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遂依法向巩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河南省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提交的视频光盘可以证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综合执法局的人员均在现场指挥组织强拆,镇政府人员包括当时xx镇党委副书记书记、党委副书记、李xx、张xx、2020年给原告下达限拆通知的张xx、瀚x。这也完全可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被告是因原告不同意拆迁实施的强制拆除。
本案中,在被告向原告分别下达两份“通知”之前,曾多次与原告协商拆迁事宜,因被告未提供征地批复文件等原告一直未同意搬迁,后被告未达到其拆迁目的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
本案中,在原告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被告先后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通知,事实上原告房屋所在村委会对此也是知情的。现本案中被告利用其政府职权有利强势地位,命令村委会出具这份伪造的证明,但该证明缺乏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根本无法推翻否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这一事实。被告仅凭xx镇xx村委会出具的一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就要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
第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被告既未依法对原告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无权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强制执行权,被告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裁定准许后才可以强制执行,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属于越权执法、滥用国家公权力,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
法院确认强拆违法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xx镇政府在没有与原告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得到相应补偿并同意拆除的情况下,径行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诉讼中xx镇政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的房屋实施拆除,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履行了合法的拆除程序。
因此,应当认定xx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诉请确认被告xx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巩义市xx镇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