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胡xx、刘xx等四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枣庄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人胡xx、刘xx等四人均在山东省枣庄市xx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20年6月20日枣庄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建材市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人的房屋均在被征收范围内。
因申请人认为自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但政府征收部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实属不合法,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与解释,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征收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故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0年8月27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xx等人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申请人于2020年8月30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后又于9月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上述文件均通过张贴的方式予以送达。
刘xx等4位申请人收到消息后,经过一番协商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代理案件后立刻就《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诉讼中,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万典律师认为该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于是协助刘xx等人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房屋,政府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勘估、确认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并进行补偿、估算,现在却以违法建筑拆除方式逼迁,明显违法。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也不具有下发强制决定书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行政强制行为无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强制决定行政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不具有代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强制决定的职权,故被申请人下发强制决定书是超越职权、无法可依,是无效的。
三、征收项目启动以后,政府征收部门勘估、确认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并进行补偿、估算,后因没有达成一致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涉案强制决定,被申请人实施涉案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公平正义,应予撤销。
本案系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一起行政执法纠纷,被申请人要征收涉案房屋,因双方关于补偿标准难以达成一致,于是通过作出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等选择性执法方式逼迫申请人拆迁。
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长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项目启动以后才以违法建筑为由下发限拆、强制决定,执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涉案房屋申请人一直在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不是违法建筑,在房屋建成以后,相关部门也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根据事实认定其为合法建筑。相关部门在之前的征收土地调查、登记中没有认定为违法建筑,足以说明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筑。
四、申请人所建房屋是倾其所有积蓄建造而成,是申请人唯一住宅,申请人同村被征收村民同样与申请人情况相同,这是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造成的,如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村民合法房屋将没有保障,村民的公共利益也将无法保障。
山东省市中区人民政府复议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前,虽然对本案予以立案,并先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文书送达申请人,但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关于认定xx棚改项目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的确认函>的复函》仅说明“该户用地面积240平方米,超房产证部门属违法建设”,关于申请人涉案违法建筑的建设主体、建设年份、面积范围以及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问题,仍需被申请人合法、全面、客观、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仅依据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市中综执强执字【2020】第xx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