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
张xx系浙江省温州市xx区居民,在当地拥有房屋,经核准分别取得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4月4日,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xx区第一人民医院(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张xx的房屋位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
因协商不成,张xx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16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于2020年12月30日未经通知即组织工作人员强制拆除了张xx的房屋。
张xx认为区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实施暴力强拆,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管众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后,协助张xx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张xx的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律师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不容置疑,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未保障原告任何陈述申辩等权利,也未依法履行公告、催告程序,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被告在作出强拆行为前,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也未履行公告、催告程序,未告知原告任何有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催告或公告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在原告行政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实施强制拆除,且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直到诉讼时效届满,原告未起诉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却在补偿决定作出14天后私自采取强拆行为,达到非法拆迁的目的,严重违法。并且在强拆过程中由于被告未对房屋室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未尽到谨慎注意,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原告的室内物品在强拆过程中一并全部损毁,造成了巨大损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未腾空交付涉案房屋。被告虽已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但被告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依据不足,程序明显违法。因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诉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拆除原告张xx坐落于xx区xx大道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