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王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
原告王x系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村民,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村西垃圾场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为解决垃圾场乱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出资清理垃圾费用之问题,将垃圾场9.64亩下包给个人,并负责管理。一、承包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二、承包费5年总计10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三、承包面积9.64亩分东、西两块。四、因垃圾场经填埋杂石太多,无法耕种之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允许搞养殖事业,以便充分利用。五、乙方责任:管理好垃圾场,不许乱倒垃圾,负责垃圾焚烧不许着火。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租用,合同终止。”
随后原告王x自行出资将15米深垃圾坑用建造垃圾填平,填平后表面用渣土覆盖。开始修建猪舍和羊舍等养殖措施。2020年8月31日,王x经营的徐水区xx畜牧场获颁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保定市徐水区xx村。
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父子二人下发第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王x,你(单位)无任何占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并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重新种植。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拆除。
原告王x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认为,该地块是全村倾倒垃圾的大垃圾坑,连村两委都认为填埋杂石太多不符合耕种条件,要想恢复耕种重新种植无异于天方夜谭,镇政府要求原告个人恢复耕地实属强人所难。之后王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梁蕊二位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分析案卷材料后发现,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载明王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查明原告到底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哪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之后王x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村西垃圾场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原告使用土地的来源,原告从被告处核发并领取养殖场营业执照,原告搞养殖场得到村两委和被告的同意和支持。
2、被告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承包的垃圾场深坑正在填埋中的照片一张、被告工作人员指挥钩机强拆养殖场视频一份、被告拆除过程中和拆除后的废墟照片一张、xx镇下沉干部公示牌。
3、卫星图片6张,证明涉案承包地一直是全村人倾倒垃圾的大垃圾场。
4、村民证明一张,证明涉案土地从2012年就是全村人的大垃圾场,后承包给原告使用和管理。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告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原告无任何占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具体法律条款,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原告占地行为违反了乡、村庄的何种规划,被告虽在举证期内申请调取案xx号案卷材料,但案卷中亦无相关证据,应认定被告作出该通知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1)0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