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晏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
兴义市xx农业有限公司
原告晏xx系第三人兴义市xx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公司2013年入住兴义市xx村现代高效农业园区,投资两千余万进行了建设蔬菜大棚和露天地块种植西红柿、辣椒等无公害蔬菜,100亩池塘水生蔬菜生产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成后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等三级人民政府列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周边农户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
2017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开始启动兴义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陆续获得相关部门关于环评、选址等相关批复。2019年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公司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纳入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
《拆迁通知书》
2019年5月15日当地镇政府对晏xx公司作出《拆迁通知书》。
通知载明:“根据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贵公司位于环城高速k46+200段规划主线内,项目建设需占用贵公司房屋及相关设施(详见施工图)。环城高速xx镇指挥部已于2018年9月按照《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方案》和《兴义环城高速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州府办【2017】151号)文件精神对贵单位实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丈量,并经贵单位核实认可,但截止目前贵单位并未对房屋进行拆迁,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确保项目有序开展,根据州、市指挥部工作要求,请贵单位于2019年5月22日前自行搬迁和拆迁红线内所有物资,如在限期内未完成搬迁和拆迁工作,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该拆迁通知书经过晏xx诉讼之后,被相关部门自行撤回。
2019年8月13日,兴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涉案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并占用涉案土地。之后晏xx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一番交流沟通后,万典律所指派冯凯、吕磊、黄郎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办案小组共同办理此案。
经万典律师调查发现,本案xx公司房屋被强拆之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旧没有与原告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起诉立案,法院审判
调查取证结束后,晏xx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履行催告程序。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在未作出书面拆除催告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xx公司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由于强拆行为已经实施无法撤销,故撤销强制执行行为无实际意义。
另外,本案中,原告诉请返还的土地已用于修建兴义市环城高速公路,系公共利益之需要,故原告关于返还土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晏xx请求确认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3日强制拆除第三人兴义市xx农业有限公司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晏xx关于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