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xx
代理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上诉人王xx系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并建有房屋。2021年7月1日,固安县xx乡人民政府突然对王xx作出限字(2021)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或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单位将进一步按相关程序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王先生立即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调查发现,
本案中王先生房屋已经建设多年,也是他的唯一住宅,且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也并未处于交通要道等地区,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故对其应当依法补办手续,但乡地政府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另外万典律师在案卷资料中看到,当地是有道路建设征收项目,很明显,在王先生房屋早已建成多年的情况下,乡政府作出限拆通知名为拆违、实为逼迁,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王xx随即向固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被上诉人复议决定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为行政机关行政程序性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复议不予受理之后,王xx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廊坊中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终局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
万典律师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王xx设定了义务,要求他在七日之内拆除所有的房屋,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故其对王xx产生了不利影响,依法属于可诉的范围,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其仅仅属于“程序性事项”,进而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重错误。
接下来王xx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2021】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王xx房屋系违法建设,要求其限期拆除,该通知书的内容显然对王xx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非过程性行为。王xx可依法对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固安县人民政府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为程序性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xx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王xx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10 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固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固政复不字【2021】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责令固安县人民政府对王xx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被上诉人固安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