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原告
烟台市风机厂
被告
王xx
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
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下称芝罘区政府)以烟芝政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述2021年7月20日告知书。
2021年9月3日,原告通知被告,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或提出助拆申请或归还原告拆除涉案房地产,逾期将按合 同约定强制收回房屋拆除。
万典律师认为认定王xx房地产违建的告知书已经被法院撤销,原告并非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将涉案房屋认定违建拆除房屋。民事诉讼
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确认与王xx签订的《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无效。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地产项下土地为集体农业用地, 建设时没有取得建设施工许可和规划许可,无法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涉案房地产已经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出具的告知书虽被撤销,但撤销系因未提供证据依据,不影响涉案房地产为违法建筑的事实,涉案《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应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腾退涉案房地产。
万典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建设时间是2004年,也是经村委会同意的。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需要申请人规划手续,而且距今17年,从未有规划部门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进行过查处。
本案中,王xx的部分房屋属于合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经济效益较好,解决了本地人员就业和增收的问题,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畴,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其现基于违法建筑的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涉案房地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风机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