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初,上诉人宿迁市xx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受到当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鼓舞,带领部分下岗职工,筹尽所有家资第一个来到当年一片荒芜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x区,建造工厂厂房2000平米,占用土地4000平米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签订一切合法合规协议手续。
20余年一直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曾获得几届市委市政府,县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鞭策和鼓励。2020年9月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工作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欺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家属的方式、逼迫上诉人签订了空白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征地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EMS向征收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其被迫签订的空白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9月7日收到涉案协议。
上诉人认为该协议系被迫签订,且签订的为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也明显不公,应当予以撤销,依法诉至诉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苏 1302 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确认涉案协议违法而并未撤销。
紧接着万典律师协助上诉人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万典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补偿协议对于上诉人明显不公平,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1)涉案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价值明显偏低,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按照该协议内容显示上诉人土地面积为4000平米,约合6.006亩,而征收办仅补偿39万元,约合一亩地6.5万元,上诉人是出让土地,征收办仅补偿6.5万元每亩,这个价格还不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高,对上诉人明显不公平。
(2)涉案协议并未给上诉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显失公平。
(3)涉案协议中的其他补偿项目例如附属物的补偿款等等均存在缺乏依据、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情况。
上诉人作为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占地面积和建设面积都较大,与相似地段的类似情况对比,附属物补偿等涉案协议中的其他补偿项目均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况。
二、上诉人签订涉案补偿协议确实不是自愿签订,而是在征收办的威逼之下签订的。
结合上诉人和征收办的证据可以看出,征收办从2020年9月开始对上诉人采取威胁、非法拘禁、供电、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上诉人搬迁,上诉人在征收办的威胁、胁迫下签订了不公平的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
综上所述,涉案协议明显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原审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协议违法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据此,征收办可以就房屋征收搬迁的相关补偿事宜与上诉人xx公司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但该补偿协议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补偿协议1》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征收办称《补偿协议1》是在《估价报告》确定的价格基础上双方协商签订的,且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估价报告》确定的价格,已充分保护了xx公司的利益。本院认为,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是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1》的参考基础,但该《估价报告》并未向xx公司送达,且xx公司亦未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此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补偿协议1》所确定的补偿数额缺乏依据。另xx公司所提供的现场照片、拨打110报警电话记录及30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征收办在签订《补偿协议1》过程中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补偿协议2》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补偿协议2》载明:资产补助1192156元,但该补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征收办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亦未作出合理说明,故该份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数额缺乏依据。另外,上诉人xx公司二审中提供的仅有曹xx签名并加盖xx公司公章的补偿协议照片,经比对,该协议的落款日期、曹xx签名及公章加盖的位置均与《补偿协议2》一致,由此可以认定xx公司在签订《补偿协议2》时,该协议系空白协议,当时并未载明补偿事项及补偿数额。征收办虽对xx公司所提供的空白协议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补偿协议2》签订程序亦不合法。
综上,涉案的《补偿协议1》《补偿协议2》不仅程序违法,且实体补偿亦欠缺依据,该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13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宿迁市xx包装有限公司与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6日、2021年2月10日签订的《宿迁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宿迁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