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某些拆迁人员实施的非法强拆、非法逼迁等等行为中,很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实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却从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直是拆迁户和拆迁律师心中的痛。
近日本事务所王卫洲、康静律师代理的李兰(化名)被张甲(化名)非法逼迁被依法立案,司法机关正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甲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目前已经提起公诉。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中纪办﹝2011﹞8号)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任何人、不管以什么样的理由,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谁都不能超越法律。
受害人:李兰(化名)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甲(化名)
非法逼迁:当事人李兰因房屋拆迁问题,被社区党委书记和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逼迁,事发后李兰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张甲等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
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
张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一审判决之后,李兰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检察院认为张甲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万典律师提出,张甲的行为1、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张甲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3、对于涉黑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欠缺应当进一步查明事实以及是否涉及其他案外因素,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发挥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万典律师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地拆迁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而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非法实施逼迁、强拆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征地拆迁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行将被拆迁人拘禁、限制其离开的行为,达到一定情节涉嫌非法拘禁。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备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无执法资格人员,非法拆除公民房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重大损失(30万元以上),涉嫌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