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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关于涉信访行为被控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日期: 2022-09-12
浏览次数: 49

xx因应通过信访等途径反映诉求,乙镇政府和丙村村委会等多次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最终被指控为涉嫌敲诈勒索其家属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辩护,经律师有利辩护,在二审期间成功推翻敲诈勒索的指控,万典律师认为:通过信访反映诉求,即使诉求不应当获得支持,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   

附件:辩护词

关于xx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依法指派王卫洲律师作为xx的辩护人,经庭前询问上诉人、认真研究案卷,我们已经客观和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我们坚定的认为本案属于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上诉人是无罪的,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并采纳:

      第一、xx的行为属于依法信访,不存在敲诈勒索、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会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和压迫

      本案中xx等六人将政府为其建造的围墙予以毁坏、xx以铁网先后四次重建又相继被xx等人拆掉,xx报案后公安机关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给予处理结果为不予处罚,xx对此不满予以信访,要求处理。

     xx因鱼塘污染纠纷被刘恒井组织社会人员入室殴打致伤,但公安机关仅仅给予十天的行政处罚,xx对此强烈不满,才信访要求处理。

     因环境污染、xx的在坑口养殖的鱼、承包地里种植的树相继被污染致死,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所以xx才信访要求治理污染、对污染企业进行处理,排除污染物。

      以上的事实客观清楚,xx存在信访的合理需求和原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xx有权信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xx采取的信访行为属于公民的合法维权措施,受法律保护,与敲诈勒索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向所谓的被害人乙镇政府和丙村委会是主动索要财物,辩护人认为许xx合法的维权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精神的压力和恐惧。

第二、xx反映的问题与乙镇政府、丙村委会无关,不会造成成乙镇政府和丙村委会的恐惧和压迫。

本案中许xx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为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环境污

染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不是乙镇政府、丙村委会处理的,也不是乙镇政府、丙村委会主管,如何对二者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和压迫感呢?其实镇政府和村委会完全是应因为自己将非法截访作为自己的工作任务,禁止其管辖范围内村民进京信访,所积极主动采取的一种行为,而许xx积芬夫妇在这个案件中,始终处于被动、被迫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要求,而放弃信访返还许xx州。

      、至于政府给予部分差旅费用报销,属于政府过度滥用职权、非法截访采取的一种手段,属于主动积极的作为,而不是受他人敲诈勒索

      信访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信访受法律保护,不属于违法行为,作为镇政府、村委会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其截访、阻止信访的职责和权力

     既没有阻止信访的职责、也没有阻止信访的权力根据(乙镇政法委员李畅 侦查卷卷一  98页开始  刘孟海 笔录   侦查卷卷一  117页开始  但是乙镇政府首先派人对xx及家人进行监视,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到镇政府安排人监视xx,发现其不在家的便立即进京拦截、劝阻;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四处寻找xx夫妇;找到之后又想法设法、软硬兼施把其送回老家,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能否认镇政府给予xx解决了一定的差旅费用,但这不是xx要求的,而是镇政府主动提出、积极要求支付的,是镇政府主动以报销差旅费为条件要求xx夫妇放弃信访,而非xx勒索镇政府

xx进行信访时是偷偷离开、秘密出行,想尽一切办法脱离镇政府的控制,监视,但是镇政府总是可以找到他,而一旦被政府找到,政府便会软硬兼施使xx信访的计划泡汤,xx没有办法,只能被迫接受镇政府的报销的“差旅费”,回到老家放弃信访。

     可见本案的事实不是xx敲诈政府、而是镇政府干扰xx的信访权利、限制xx的人身自由,而镇政府对待信访人员采取的这种限制不仅仅是针对xx一人,而是针对所有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的公民,是不是所有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的公民都是敲诈政府啊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被害人感到恐惧、压迫,被迫向加害人支付财物,本案中政府强势的、积极主动的截访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而xx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xx的目的是信访解决污染、执法不公等问题,而被报销差旅费回家,是迫于无奈。这种被迫的接受与敲诈勒索的故意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乙镇政府组织大批人员对xx的信访进行阻拦、拦截、监视,这首先就不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所谓的维稳压力是不存在的。

       此我们需要注意一下,镇政府及公诉人多次提到“迫于维稳压力”辩护人认为这纯属为自己滥用职权进行的开脱,xx夫妇进京信访采取过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吗?有破坏信访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吗?根据“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xx存在上述行为吗?显然是没有的,所以镇政府所称“维稳”压力,纯属虚构,属于为自己滥用职权找借口。至于所谓的越级重复等问题也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信访不符合要求,信访机关完全可以不予受理,不需要镇政府来截访。

   

     第、本案存在冤假错案、打击报复的情节,2016年8月15日之后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案卷中,我们注意到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5日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可是在此之后丙村委会、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还多次在接访过程中引诱xx,并给予报销差旅费,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既然丙村村委会、镇政府认为xx属于敲诈勒索,那么为什么还要这么轻易的给他送钱,难道政府的财政支出可以这样无原则、无制度的挥霍、浪费,连犯罪行为都给予报销吗?既然是犯罪为什么这个时候不让公安机关去抓捕xx呢?甲区公安局在干什么?怎么不出面制止犯罪行为呢?

    还有从8月15日之后,这几次给钱,政府工作人员都偷偷的拍摄了录像将录像交给了公安机关,这显然是故意为xx设计的一个圈套,设法让xx接受政府报销的差旅费,然后假装是迫于所谓的信访、维稳的压力,给xx扣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

      还有在2016年10月28日的58万敲诈勒索未遂的问题,这是政府主动约约xx到办公室谈判,xx的诉求很明确就是治理污染,排除污染物,这个要求合理合法,谁污染谁治理这是环保法的规定,但是镇政府和丙村的干部以种种方式劝阻xx以金钱方式解决,这分明是在引诱xx,以让让xx陷入桥差勒索的罪名。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这些证据系以引诱、打击报复为目的,设计的一种圈套,而非被敲诈勒索,这些证据系以非法方式取得,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我认为公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没有依据。

     1、2016年8月15日以后的关于15000元和58万元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刚才已论证。

     2、2016年8月15日之前的证据,没有一张xx的收据、全部是证人证言,这些人员都是截访人员,与镇政府、村委会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且这些人基本上都参与了2016年8月15日之后对许xx的陷害、报复行为中,具有非法收集证据的客观行为、打击报复上诉人的主观故意,其证言不应采纳;

3、镇政府内部的记账、不能证明xx敲诈勒索、领取了相关款项与许xx无关,且乙镇政府的李畅等工作人员均在证人证言中说明、很多票据是工作人员利用其他无关票据冲账,故这些票据不应当采信。

4、 此我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在一审中,我方提出的列举的证据中关于对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录音、录像,一审法院以非法取得为理由全部予以排除,而对于丙村委会、乙镇政府的录音录像却全部予以采信,显然一审不存在公平公正,属于枉法裁判。

第七、上诉人无罪,如果使用牵强附会的理由判决其有罪,将产生

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后,我们认为许xx是无罪的,也许他的诉求不一定应该全部

获得支持,但这只是普通的纠纷、争议、不能因为观点的不一致就成为刑事犯罪。如果硬生生的给许xx套用一个罪名、会产生一种严重错误的价值导向,那就是凡是进京信访人员要求政府解决诉求的全部可以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诉求得到解决的或者政府给予报销差旅费的属于既遂、未解决的属于未遂,相当于人民法院给对少无罪的人判了刑!

望人民法院在这种高度敏感的案件中,具有以点带面的示范效果的案件中,能够抛开一切人为因素和压力,完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起到正确的司法示范和引领作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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