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点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后,虽然积极与居委会取得联系,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最终认为其没有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未进行答复处理。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
朱xx、董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申请人朱xx、董xx二人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土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任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发布《旧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准备对xx村实施旧村改造,同时将申请人家庭的房屋纳入了旧村改造范围。
申请人认为xx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权力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万典律师调查发现,居委会实施旧村改造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这样涉及全体村民的大事,应当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才可以实施,但实际上其并未召开村民大会就擅自实施旧村改造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而且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委会可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实施旧村改造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因此该补偿安置方案严重违法。
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兰陵县xx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其责令xx居委会停止旧村改造,并停止实施违法的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签收,但至今未作任何答复。期间,违法的旧村改造行为仍然持续。
随后万典律师协助朱xx、董xx二人向兰陵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出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兰陵县人民政府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后,逾期未进行答复处理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针对争议焦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后,虽然积极与xx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最终认为其没有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未进行答复处理。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没有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没有依照上述规定作出处理,即“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未予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依法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