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最新判决,征收补偿不到位村民告区政府赢了!
原告
张xx
代理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
原告张xx系陕西省安康市某村村民,1992年11月5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占地192.0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附属,随后建有合法居住的房屋。
因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包括原告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均已征收为国有。
自2018年开始,xx街道办事处已经陆续跟其他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有部分村民获得补偿安置,但xx街道办事处却至今未跟原告商议补偿安置事宜。
2018年12月,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住宅实施断水、断电、断路,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期间原告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
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树南二位律师维权,并于2022年9月9日,以EMS邮政快递向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寄送《落实补偿安置申请书》,2022年9月11日被告签收。
2022年9月3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2022年11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2022xx号《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张xx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证一户。经调查了解,原告提交的土地使用者为王xx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上房屋,经原告本人同意,已由原告之子王xx与征收办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对于该宅基地上房屋被告已落实了安置补偿职责,原告再次要求落实安置补偿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典律师认为区政府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所做回复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原告落实全部的补偿安置义务。
原告与儿子王xx本来就是单独的两户,分别有单独的房屋,王xx是否签订协议,与原告无关,不能成为被告不依法落实对履行原告补偿安置职责的事由。
原告作为本村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且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在2022年9月30日,案涉房屋又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所以,被告作为征收补偿工作的负责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对原告的补偿安置。被告的答复没有查明本案事实,本次征收,原告所享有的20平米经营性用房被告并未落实。
而且该房屋不但被断水、断电,已经在2022年9月30日被安康市xx街道办事处、xx区人民政府、安康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已经灭失,被告应当依法落实全部的补偿安置义务。
随后原告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经本院庭审查明,原告之子王xx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已就案涉王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房屋签订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但存在尚有70%的补偿款未兑付,安置房屋未选定的问题,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认为已经落实了安置补偿职责,与事实不符。
同时,被告xx区人民政府未提交在作出《答复》时实体权利处置中保障申请人陈述、抗辩、听证等权利的相关证据,其径直作出《答复》,原告张xx请求撤销该答复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xx区人民政府具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其作出的《答复》是对原告张xx实体权利处置,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张xx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给予原告张xx陈述、抗辩、听证权利,鉴于原告张xx已经提出申请,被告xx区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x政函〔2022〕xx号《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张xx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xx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原告张xx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