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年前拆迁没拿到补偿,现在找律师还能维权吗?
原告
xx
代理律师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系青海省贵德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处,系原告的父亲所建设。2001年8月21日,贵德县城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发出第五次《关于环城公路拆迁等工作的会议纪要》,因“进港环城公路、休闲广场及县城街道绿化等问题”需要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
此后,在贵德县xx镇政府工作的原告被要求配合政府拆迁,并以停职停薪为胁迫,要求其带头拆除房屋。在被停职停薪数月后,原告被迫同意拆迁,房屋于2001年11月20日被拆除。
房屋拆除前,贵德县拆迁办对案涉房屋的补偿清单进行公告,应当对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款未25488.2元,房屋拆除后,原告多次要求补偿安置,拆迁办却以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资格要求补偿为由,拒绝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此后,原告因房屋被拆除无处居住,故申请被告所管理的廉租房,在逼仄的廉租房内居住多年,未获得分毫的过渡费或者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原告认为其房屋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因公共利益予以拆除的,应当对其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但本案被告面对原告的多次要求一直未予实际处理。
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代理案件。2021年6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告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被告进行补偿安置,被告于同年6月23日签收,此后被告的工作人员与原告沟通但无果,2021年11月16日,被告知无法予以补偿,且暂时无法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刘磊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本案拆迁人,应当承担对原告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且被告有继续履行的职责和能力,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
随后原告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未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书及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
被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被告不是2001年拆迁主体,不是答复的义务主体,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主体是贵德县城镇建设工程指挥部,期间县委、县政府为贵德县城镇发展美化环境,从各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临时机构,被告不是此次房屋拆迁的实施部门,对原告的申请没有答复义务。
原告诉称的房屋拆迁事实发生在2000年,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于2001年完成,而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21年12月10日,原告的申请事项已经超过了应当答复的期限;贵德县城镇建设工程指挥部分两次先后想起支付了补偿安置费,完成了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事项发生在2001年,但原告却从未向法院申就补偿安置事项提起诉讼,现原告就该次补偿安置事项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贵德县事业单位改革前,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贵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原告对其房屋被征收的相关事项要求被告作出答复,被告作为职能部门具有答复的义务,故被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签收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后,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裁决等行政职能,并在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仍未作出相应行政裁决,也未出具相关的书面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故应确认被告未对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被告称原告的申请事项已超过了应当答复的期限、原告就补偿安置事宜提起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但本案是原告对被告的不答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且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的,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不处理原告《补偿安置申请书》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