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毛x
代理律师
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伊宁市人民政府
原告毛x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居民,于1994年通过签订《联营集资兴建伊犁xx大厦合同》主导xx大厦投资建设,并依据合同及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享有xx大厦三分之二以上产权份额。
2021年2月16日,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原告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未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补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管众律师代理案件,并通过向伊犁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在复议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下发行政复议工作提示要求被告2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纠纷化解后,被告却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将xx大厦暂时排除出征收范围,妄图以这种方式逃避自己的责任。
万典律师认为征收决定的作出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没有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被告无权擅自停止征收,而且在实际征收的两年期间,被告对xx大厦进行了停用封闭管理,致使毛x经济损失严重。故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毛x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暂停台联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及征收决定,xx大厦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毛x基于本院作出的判决享有xx大厦的部分产权份额,市政府后又作出案涉《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确对毛x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毛x对该暂停征收的公告不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焦点二,案涉《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是否合法。从程序上看,市政府作出《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其是否具有法定的职责权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权限。即对于房屋征收,市政府具备相应的“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多少”的职责权限。
同时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该条例规定虽并非系直接规定变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程序的条款,但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非具有随意性,须符合相应的正当程序。
本案中,市政府虽然提供了伊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证明》及《伊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纪要》,但上述证据均系作出案涉暂停征收公告之后产生的,违反了先行研究、讨论再作出行政决定的一般程序性规定,该两份证据虽可以证明暂停征收xx大厦具有实体上的正当性,但也说明了市政府在作出案涉暂停征收公告前未履行相应的正当程序,因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程序违法。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暂停xx大厦房屋征收的公告》违法,保留其效力;
二、驳回原告毛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伊宁市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