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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村民承包的山林地被强制占用,申请查处迟迟没结果?

日期: 2024-05-15
浏览次数: 11


案件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收到廖xx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廖xx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廖xx的查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

廖xx

代理律师

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广东:村民承包的山林地被强制占用,申请查处迟迟没结果?
案情介绍

原告廖xx系广东省阳江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山林和林地,2021年因高铁项目,强行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


(现场照片)

首先姜泉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查看此次占地项目的征收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答复:

我厅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你们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答复如下:

你们申请公开的“高铁项目(xx段)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等文件”信息,经查,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

没有征收审批文件怎么会强占土地?紧接着姜泉律师又协助当事人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廖xx承包的山林地是否有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答复:

根据申请人廖xx提供的资料,要求我局公开其承包的山林地是否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经核查,至目前为止,我局尚未收到任何单位(个人)申请办理上述地块临时用地手续。

申请查处违法占地

后姜泉律师经调查,发现非法占地行为是xx局所为,于是协助当事人向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提起查处非法占地的申请,但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收到《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却迟迟不予答复。

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8日姜泉律师协助廖xx向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被告依法履行原告提出的查处非法占地的法定职责;

2、被告将查处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是否依法全部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收到廖xx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廖xx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依法答复申请人。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廖xx的查处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廖xx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后,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于2022年11月15日对案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受案调查,后因该查处结果属于刑事立案处理范围,遂将该查处结果移送阳江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

阳江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22年12月23日告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关于xx局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已立刑事案件办理。

庭审中,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就廖xx对案涉申请的事项处理结果进行了举证,廖xx对其申请的事项结果亦已知晓,再责令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向廖xx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廖xx请求阳江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向廖xx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廖xx申请查处xx局非法占地的行为没有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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